1.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嗎?
答: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應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程序。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勞動爭議仲裁委受理哪些勞動爭議?
答: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3.發生爭議后,應在多長時間內提起仲裁?
答: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4.哪些勞動爭議案件是一裁終局的?
答: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