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標準工時工作制?
答:標準工時工作制是指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保證休息1天的工時制度。
2.什么是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答: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但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
實務操作中,計算綜合計算工時制時,用20.83乘以8計算每月平均工作時間,即每月平均不超過166.64小時。
3.什么是不定時工時制?
答:不定時工作制,也就是常說的靈活工作制,是指因企業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時間不固定,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彈性工時制度。
4.哪些崗位可以適用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答: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適用于從事下列工種或者崗位的人員:
1)因工作性質需連續作業的;
2)生產經營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
3)受外界因素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的;
4)因職工家庭距工作地點較遠,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5)實行輪班作業的;
6)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5.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有加班費嗎?
答: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企業應支付不低于延時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除支付正常工資之外,企業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加班費。企業延長工作時間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6.哪些崗位可以適用不定時工時制?
答:1)高級管理人員;
2)外勤、推銷人員;
3)長途運輸人員;
4)長駐外埠的人員;
5)非生產性值班人員;
6)可以自主決定工作、休息時間的特殊工作崗位的其他人員。
根據《公司法》第217條的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7.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延時工作,有加班費嗎?
答:由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情況特殊,能夠自主掌握工作和休息時間,因此,在北京地區,對于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員工,企業無需支付加班費。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企業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職工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保障員工休息權力。
8.員工的月平均工作時間是多少?
答:員工的月工作時間為166.64小時。計算方式如下: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月工作小時:20.83*8=166.64小時/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