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全國總工會、財政部
【發布文號】工總財字(1992)19號
【發布日期】1992年8月29日
【生效日期】1992年8月29日
各區縣財政局、各財政分局,各區、縣、局、總公司、企事業單位行政及工會:
現將全國總工會、財政部工總財字(1992)19號《關于新〈工會法〉中有關工會經費問題的具體規定》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做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凡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機關單位,不論屬于何種所有制性質,也不論實行何種經營機制、用工制度和分配形式,均應按新《工會法》的有關規定計撥工會經費。
二、從1992年7月1日起,工會經費的計提口徑,由過去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扣除各種價格補貼后的2%計算,改按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計算。計提的工會經費,各類企業單位均按《企業財務通則》規定的渠道列支,行政事業單位在行政費或事業費中列支。
三、為便于全面、準確、及時地計撥工會經費,各基層單位應于每月10日前以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計提本月工會經費,并于每月15日前按工會財務管理體制和經費分成的有關規定上解經費。對無故逾期拖欠或不如實計撥的單位,主管部門可按〔81〕京銀會字第26號文規定通過銀行進行扣交,并扣收滯納金。
四、工會脫產專職人員工資費用列支渠道的規定,原則上也適用于各類外商投資企、事業單位。
五、市、區、縣工會和編制在市、區、縣工會的靠財政補貼或工會經費補貼的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集體福利事業的離休、退休人員享受同級黨政機關離休、退休人員同等待遇;其中實行社會養老統籌的人員,費用由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實行社會統籌的人員,其費用的支付渠道和解決辦法,分別由市、區、縣工會與同級財政部門按全國總工會、財政部文件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商定。
附件:全國總工會、財政部關于新《工會法》中有關工會經費問題的具體規定
(工總財字(1992)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總工會,國務院各有關部委、直屬機關,解放軍總后勤部,全國鐵路總工會、全國民航工會,中央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
為貫徹落實好新《工會法》,現對其中與工會經費有關的幾個問題,具體規定如下:
一、撥交工會經費問題
1.凡建立工會組織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于每月15日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當月份的工會經費。具體撥交手續,按照全國總工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工總財字〔1989〕16號通知的規定辦理。
2.撥交工會經費的“全部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1990年1號令公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計算。工資總額組成范圍內的各種津貼、補貼和獎金,均應計算在內。
3.關于扣收滯納金問題。經與中國人民銀行會簽同意,重申1980年12月31日報經國務院批準的全國總工會、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于嚴格按照工會法規定撥交工會經費的通知》的規定,對逾期未交或少交工會經費的單位,工會應及時進行催交。經多次催交無效的,通過
銀行進行扣交,并按欠交金額每日5‰扣收滯納金。
二、工會脫產專職人員工資等列支問題。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支付工會委員會脫產專職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勞動保險和其它福利待遇,與所在單位行政管理人員有關經費的列支渠道相同。
三、縣以上工會離休、退休人員費用支付問題。實行社會統籌的地區由統籌基金中支付,沒有實行統籌的地區,由同級財政負擔。
1.縣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包括:全國總工會和各級地方總工會在編的離休、退休人員;編制列在全國總工會和地方總工會的產業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縣以上工會所辦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工會干部學校(院),各類職工學校,財政撥款補貼的職工療養院(所),工會經
費補貼的文化宮(俱樂部)、體育場(館)等文體事業單位的離休、退休人員。
2.由同級財政支付的辦法:以縣以上總工會為單位,根據離休、退休人員實有人數,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費用標準,按年編制工會離退休費用專項預算,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撥款。年終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決算。此項財政撥款,實行專款專用,實報實銷。
四、加強工會經費管理。各級工會在經費的使用上,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財政法規,嚴格執行全國總工會制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監督審查,提高經費使用效益,更好地為職工服務。
五、以上第一二兩條從文到之日起執行,第三條從1993年1月執行。本規定頒發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