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國金融工會辦公室
【發布文號】金工發[2009]10號
【發布日期】2009年4月17日
【生效日期】2009年4月17日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工會,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中國中信集團公司和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工會,各股份制商業銀行、各國有保險控股(集團)公司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工會,有關金融機構工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國工會章程》、《企業工會工作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現就做好金融系統在勞務派遣工及其他用工人員發展會員、組建工會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要認真掌握勞務派遣工及其他用工人員發展會員、組建工會的政策問題。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含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的勞務派遣工及其他用工人員,不論用工形式、用工名稱、報酬支付方式,只要是以工資或勞務收入為主要經濟來源,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含)以上,都應該按照本人意愿,組織他們參加到工會組織中來,取得中華全國總工會會員會籍。
二、要針對勞務派遣工及其他用工人員的特點,采取依托、掛靠已建工會,聯合組建工會等靈活方式,分類吸收他們入會:
1、由金融機構經當地勞動部門批準招聘并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發展其加入本系統的工會組織;
2、勞務派遣機構已經建立工會組織的,應引導勞務派遣工加入其工會組織;
3、勞務派遣機構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由金融機構依據事實勞動關系,組織勞務派遣工加入本系統的工會組織。
三、要做好勞務派遣工及其他用工人員的會籍管理工作,新加入工會的會員,要及時發放統一印制的中華全國總工會會員證;會員流動,要及時接轉工會組織關系,會籍轉移以《工會會員證》為依據。
四、要加強對勞務派遣工及其他用工人員入會后的工會經費和會費的收繳與管理:
1、加入金融機構工會的,經費和會費由金融機構工會收繳和安排使用;
2、所在勞務派遣機構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經協商委托金融機構組建工會的,經費和會費由金融機構工會收繳和安排使用;
3、勞務派遣機構已建立工會組織但委托相關金融機構管理的,由金融機構工會與勞務派遣機構工會雙方協商經費和會費的收繳和安排使用。
五、勞務派遣機構工會對會員管理有困難的,金融機構工會可與其進行協商,共同解決好勞務派遣工及其他用工人員的會籍管理問題。
六、要及時在勞務派遣工及其他用工人員中做好深入細致的摸底調查和思想工作,認真研究和解決發展會員、組建工會過程中需要突破的重點和難點問題。
七、要維護勞務派遣工及其他用工人員的經濟、政治、文化權益,特別是特殊的勞動權益和經濟利益。針對他們的特點,組織他們參加工會的相應活動,使他們真正感受到工會的重要作用和工會大家庭的溫暖,激發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努力為單位發展做貢獻。
八、要主動向黨組織和行政領導匯報,在黨組織、行政領導和上級工會的支持和指導下,與單位的人事部門一起,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九、各金融機構工會要根據本《意見》,結合各自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有計劃、有步驟地做好勞務派遣工及其他用工人員發展會員、組建工會的工作,并在2010年6月30日前,將實施的情況報中國金融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