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
【發布文號】總工辦發〔2004〕29號
【發布日期】2004年8月24日
【生效日期】2004年8月24日
為了積極推進工會組建工作,確保基層工會籌備建立期間所需的經費,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上級工會派員幫助和指導尚未組建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為有關單位)的職工籌建工會組織,自籌建工作開始的下個月起,由有關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上級工會全額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上級工會收到工會經費(籌備金)后向有關單位開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有關單位憑專用收據在稅前列支。
二、上級工會對有關單位撥繳的工會經費(籌備金),除按現行工會經費分成辦法解繳經費外,要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主要用于基層工會組織籌建期內所發生的有關費用。
三、籌建工作結束,并經上級工會批準正式建立工會組織后,有關單位自批準之月起,不再直接向上級工會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改為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本單位工會撥繳工會經費,再由本單位工會按照全總和省級工會有關工會經費分成辦法規定的比例留成并向上級工會上繳工會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