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籌備金)的征繳基數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 。其中:
“全部職工”是指:在企業、事業單位工作,取得工資或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含外籍人員和港澳臺人員),包括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以及離開本單位但保留勞動關系并領取生活費的職工和內部退養職工等。
“工資總額”是指:各繳費單位在一定時期內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兌現方式(如年薪制、結算手續費形式)支付的工資總和。工資總額的計算原則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包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和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勞動報酬。工資總額無法查清或核算不實的,按統計部門公布的繳費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單位職工總數作為月繳費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