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7日修訂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簡稱《實施辦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實施辦法》為農民工在內的特殊群體入會提供法律依據。另外,拒不建會的企業,將納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加大企業違法成本。
市總工會副主席潘建新表示,修訂前版本的《實施辦法》是2002年經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修訂并通過的,部分內容已經無法適應當前新常態下首都工會工作的需要。重新修訂《實施辦法》是當前首都發展大局的需要、是工會組織增強活力的需要、是工會工作創新發展的需要,通過對《實施辦法》的充實和完善,將會使工會組織可以更好地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推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據介紹,新修訂的《實施辦法》在工會組織建設方面,擴大了會員身份條件的界定范圍,為包括農民工在內的特殊群體入會提供法律依據。修訂前《實施辦法》的入會條件強調“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此次修訂則在之前的基礎上增加了“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條件,目的是對勞動者成為工會會員的主體身份進行調整。加入工會后,特殊群體也可以享受到工會的各項服務項目。
針對小微企業以及僅有幾名員工的門店等入會問題,新修訂的《實施辦法》規定打破企業所有制形式的界限,規定企事業單位都應當建立以職代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修訂前的《實施辦法》主要對國企建職代會有明確的規定,今后不管是什么企業都要建立以職代會為管理形式的制度。一般情況下,30人以上都可以建立職代會,而針對小微企業及中小企業,此次修法也考慮到了這一群體,明確以建立區域性、行業性為職代會的形式進行覆蓋,對于職代會的制度也有了進一步的完善和加強,這就意味著所有的企業和所有的職工都可以通過職代會這種的基本的民主管理形式使他們的民主權利得到保障。
“比如餐飲類的小微企業只有一二十個人,他們就可以同其他同行業同區域的小微企業企業建立某某社區職代會”市總工會相關負責人說。
據了解,新修訂的《實施辦法》在強化工會工作保障方面,對未建會企業,只要職工有建會意愿,上級工會指導籌建的,企業要撥繳經費用于組建工會和服務職工;對違反工會法律法規而又拒不改正的企業,增加了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納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加大企業違法成本。
摘自:北京市總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