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醫發〔2010〕304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京政發〔2010〕38號),現對貫徹實施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在冊學生、托幼機構兒童以及在冊學生和托幼機構兒童中的城鎮優撫對象、見義勇為人員,由學校或托幼機構負責辦理參保手續。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城鎮老年人、城鎮無業居民、參保當年年齡在16周歲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散居嬰幼兒,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城鎮優撫對象、見義勇為人員,由區縣民政部門負責組織統一辦理參保手續。
二、城鎮無業居民中殘疾程度為一級、二級、三級的精神殘疾人和智力殘疾人,殘疾程度為一級、二級的肢體殘疾人和視力殘疾人,在辦理參保手續時,沒有《北京市無固定性收入重殘無業人員生活補助金審核發放證》的,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第二代),免繳個人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不包括外國籍人員。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