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定點醫療機構和各相關單位:
近期國家有關部門與2015年國家藥品價格談判及2017年醫保藥品目錄準入談判中的抗癌藥品(以下簡稱前期國家談判抗癌藥品)的相關企業進行了協商,根據稅收政策變動情況重新確定了前期國家談判抗癌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和采購價格。為做好前期國家談判抗癌藥品醫保支付標準調整的相關工作,根據國家醫保局辦公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和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做好前期國家談判抗癌藥品醫保支付標準和采購價格調整的通知》(醫保辦發〔2018〕4號)要求,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此次調整只針對前期國家談判抗癌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不涉及其他醫保支付、使用的政策。前期國家談判抗癌藥品調整后的醫保支付標準詳見附件。
二、此次調整涉及的相關藥品企業,要在《關于做好前期國家談判抗癌藥品醫保支付標準和采購價格調整的通知》(醫保辦發〔2018〕4號)約定申請調價的期限內,完成向本市藥品集中采購部門提出調價申請、在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上將新價格公開掛網等工作。
三、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加強相關藥品配備,保障參保人員基本用藥需求,并嚴格執行藥品零差率銷售的相關政策。
四、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職責,及時更新醫保信息系統;做好參保人員醫藥費用結算工作,同時要加強有關藥品費用統計分析和監測,不斷提高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五、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高度重視,督促指導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做好前期國家談判抗癌藥品醫保支付標準調整工作。在工作中遇有問題,要及時妥善處理和報告。
附件:調整后的前期國家談判抗癌藥品醫保支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