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和工作效率,方便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費用申報工作。經研究決定,取消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類費用的部分紙介申報材料,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定點醫療機構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城鎮職工(含超轉人員)的持卡結算住院類費用時,不再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復印件。
二、定點醫療機構申報的其他材料及向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仍按照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北京市社會保障卡實施過程中就醫結算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辦發〔2009〕37號)、北京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關于北京市超轉人員就醫及醫療費用結算有關問題的通知》(京醫保發〔2012〕69號)、《關于取消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部分費用申報材料有關問題的通知》(京醫保發〔2015〕26號)和《關于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結算有關問題的通知》(京醫保發〔2017〕65號)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