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定點醫藥機構:
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將17種抗癌藥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范圍的通知》(醫保發〔2018〕17號)要求,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報銷范圍管理,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用藥,切實降低參保人員醫藥費負擔,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將國家組織談判的阿扎胞苷等17種藥品(詳見附件)納入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報銷范圍。藥品分類、藥品名稱、醫保支付標準和限定支付范圍詳見附件。“醫保支付標準”包括基本醫保基金和參保人員共同支付的全部費用。
二、規定的醫保支付標準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內,如有通用名稱藥物(仿制藥)上市或出現藥品市場實際價格明顯低于現行支付標準的,將根據國家對該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調整情況另行通知;有效期滿后上述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根據國家的調整情況再行調整。
三、將上述國家組織談判的阿扎胞苷等17種藥品和《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內藥品分類為“治療骨病的藥物(XM05)”和“下丘腦激素(XH01C)”包含的藥品納入惡性腫瘤門診特殊疾病用藥報銷范圍。
四、各定點醫藥機構要根據臨床治療用藥需求,及時配備國家談判藥品,并按照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的原則,保障參保人員用藥需求,切實降低患者用藥負擔。
五、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參保人員醫藥費用審核結算工作,并做好有關藥品費用統計分析和監測,因談判藥品納入目錄等政策原因導致醫療機構2018年實際發生費用增加的,年底清算時要給予合理補償,并在制定2019年總額控制指標時綜合考慮談判藥品合理使用的因素,不斷加強基金使用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六、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定點醫療機構,要高度重視,在工作中遇有問題,要及時妥善處理和報告。
七、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5日起執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新增17種國家談判藥品品種、限定支付范圍及醫保支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