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何時頒布了基本醫療補繳不能補支的政策?
北京市人民政府158號令: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于2005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于二零零五年六月六日公布,自公布當日起執行。158號令第二章 第九條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按時足額繳納的,不計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其醫療費用。”
此政策是何時開始嚴格執行的?
此政策是2006年10月1日由北京市醫保中心通知各級區醫保中心開始執行的,目前涉基本醫療補繳期間的醫療費用均已停止報銷。
此政策針對何種報銷費用?
此政策針對補繳月份發生的門診和住院費用。
新參保的雇員,是否報銷會受影響?
首次參加基本醫療的,例如: 雇員未辦理過基本醫療,11月1日加入中智客戶公司,應在11月15日前向我司提供參保手續辦理,基本醫療12月生效,11月可以補繳,但11月醫療費用醫保中心不予報銷。
新參保的雇員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新參保的雇員一定要注意認真清楚地填寫《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登記表》(表三),留下正確的聯系方式并選擇醫保公布的定點醫療機構,以便順利辦理參保手續。
為了保證雇員的利益不受損失,中智公司做了那些工作?
如果雇員在約定的15日以后遞交了基本醫療參保所需材料,中智公司也會盡量當月為其辦理參保手續,從而減少補繳情況的發生。
曾參保因調動工作,中間有中斷月份的雇員,報銷是否會受影響?
基本醫療在加入中智客戶公司前有中斷的,例如:雇員5月自原單位離職,基本醫療在6月繳存后停辦;雇員11月1日加入中智客戶公司,在11月15日前將醫療藍本提供給我司,我司11月報增至醫保中心,基本醫療將自12月生效,11月可以補繳,但11月醫療費用醫保中心不予報銷。
曾參保上月從原單位離職次月加入中智的,但未及時遞交參保手續的,是否有影響?
上月在原單位辦理基本醫療,本月加入中智客戶公司的,例如:雇員7月自原單位離職,基本醫療在8月繳存后停繳;雇員8月1日加入中智客戶公司,但未及時在8月15日前將醫療藍本提供給我司,直到10月15日前才交來,我司10月報增,基本醫療將自11月生效,同時辦理9-10月基本醫療的補繳,但9-10月補繳期間的醫療費用,醫保中心不予報銷。
曾參保上月從原單位離職次月加入中智的,如何辦理手續以保證基本醫療的延續?
上月在原單位辦理基本醫療,本月加入中智客戶公司的,例如:雇員7月自原單位離職,基本醫療在8月繳存后停繳;雇員8月1日加入中智客戶公司,準時在8月15日前將醫療藍本提供給我司,我司8月報增,基本醫療將自9月生效,基本醫療沒有中斷連續辦理,醫療費用報銷不受影響。
曾參保因調動工作轉移至中智公司的雇員應注意哪些問題?
已經有手冊的雇員請辦理入職手續時務必將手冊交回中智公司,以免再次遞交手冊延誤參保時間。
已經參加中智補充醫療的雇員,如何執行?
雇員在中智辦理補充醫療的,客戶公司已經繳納補充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不予報銷的補繳期間的醫療費用,中智亦不予負擔,但補充醫療應負擔的部分中智可報銷。